交警对货车限行通告怎么写 (交警通告小型货车限行)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交警对货车限行通告怎么写 ,以及交警通告小型货车限行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北京货车限行规定是什么?,
北京货车限行措施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部分载货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2018-2018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为改善首都空气环境质量,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8年9月21日起,在六环路(含)内设立载货汽车低排放区,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部分载货汽车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本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货汽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天6时至23时,五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禁止载货汽车通行,五环路主路禁止核定载质量8吨(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二)自2019年9月21日起,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全天禁止所有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含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通行。
二、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货汽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天6时至24时,六环路(含)以内道路禁止所有载货汽车通行。
(二)每天0时至6时,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载货汽车(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载货汽车除外),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三)全天禁止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通行。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每天0时至6时,以下两种车辆可以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1、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需求并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
2、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
11月9日起济宁市城区“大二环”内柴油货车限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济宁市城区“大二环”内柴油货车
限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保障全市空气质量稳步提升,缓解道路交通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城区道路状况,市政府确定自2020年11月9日起,对济宁市城区“大二环”内柴油货车实施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大二环”限行区域:东二环(S104)、西二环(新G105)、南二环(临菏路)、北二环(G237—S104—济宁北环路)范围内道路。其中,核载质量5吨(含)以上、低于国五(Ⅴ)排放标准(不含)柴油货车禁止在“大二环”(不含)区域内通行;核载质量2吨(含)以上、低于国六(Ⅵ)排放标准(不含)柴油货车禁止在宁安大道(东外环,不含)、济水大道(老G105,不含)、济宁大道(南外环,不含)、任城大道(北外环,不含)区域内通行。
二、进入城区“大二环”内用于保障生产生活需求的车辆,必须分别达到国五(Ⅴ)或国六(Ⅵ)及以上排放标准,经相关部门审核许可后方可进入限行区域。
三、违反本通告者,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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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
通告所告知的事项常作为各有关方面行为的准则或对某些具体活动的约束限制,具有行政约束力甚至法律效力,要求被告知者遵守执行。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范文一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城区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武汉大道、二环线、白沙洲大道等道路高架桥面(含匝道),水果湖隧道、汉口火车站隧道全日禁止大型客车、货车、摩托车、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行人通行;上述道路高架桥限高3.3米,限重20吨。
二、下列道路全日实行机动车单向通行:
(一)武昌地区
1、楚善街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彭刘杨路向张之洞路方向)行驶;
2、体育街(彭刘杨路至张之洞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南向北(张之洞路向彭刘杨路方向)行驶;
3、红楼路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黄鹤楼向湖北剧院方向)行驶;
4、九龙井正街只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黄鹤楼南路向体育街方向)行驶;
5、体育街(彭刘杨路至西厂口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彭刘杨路向西厂口方向)行驶;
6、烈士街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读书苑向张之洞方向)行驶;
7、复兴路(张之洞路至读书苑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南向北(张之洞路向读书苑方向)行驶;
8、后长街(彭刘杨路至读书苑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彭刘杨路向读书苑方向)行驶;
9、读书苑(后长街至解放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东向西(后长街向解放路方向)行驶;
(二)汉口地区
1、惠济路(香港路至澳门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香港路向澳门路方向)行驶;
2、光华路(香港路至澳门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东向西(澳门路向香港路方向)行驶;
3、开明路(澳门路至惠济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南向北(澳门路向惠济路方向)行驶。
4、绿缘路(澳门路至解放公园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澳门路向解放公园路方向)行驶;
5、胜利街(旅顺路至卢沟桥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旅顺路向卢沟桥路方向)行驶。
三、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应服从交通警察及协管人员的指挥,按照交通标志的指示通行。
四、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范文二
为加强石家庄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缓解交通压力,创造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石家庄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石家庄市实际,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作用,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并持续推进缓解市区道路交通拥堵具体措施的落实。
积极倡导守法出行、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的现代交通理念。继续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强化节能和环保意识,与有关部门定期、联合开展“无车日”活动,引导群众自觉养成“以步带车、以骑代驾、公交出行”等绿色出行习惯。
市区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错时上下班”的有关规定,削减高峰时段交通总量,均衡交通流,确保市区交通的有序畅通。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适时采取临时禁止机动车左转、右转,或规定某一路段禁止通行、单向通行等交通管理措施,保障市区道路的安全、畅通和重要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正常开展,以及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适时针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报废(拼装、改装)机动车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定期排查、整治交通事故黑点,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二、禁止、限制的车型、时间和路段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含专项作业车)
1、每日05:00至24:00,所有重型、中型货车禁止进入三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2、途经我市的外埠(石家庄市及所辖县、市以外)重型、中型货车,须绕行三环路以及京港澳高速、石黄高速、石太高速、青银高速、绕城高速等三环路以外其它道路。
3、昼夜禁止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在三环路(不含)以内高架桥上行驶;三环路辅路通车后,55吨(含)以上重型货车通行三环路辅路,禁止进入主路行驶。
(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专项作业车)
1、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7:00至9:00、17:00至19:00时段,禁止所有货运车辆(含环卫清扫、园林施工、道路设施维护车辆以及外埠号牌等货车)通行二环路(含二环主路及高架桥)以内所有道路;消防、抢险、执行任务的军用、警用等载货汽车除外。
2、每日9:00至11:00、15:00至17:00,禁止轻型、微型载货汽车通行中山路(西二环至东二环)、裕华路(东二环至苑东街)、中华大街(南二环至和平路)、平安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建设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维明街(槐安路至新华路)、青园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友谊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体育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
3、每日7:00至19:00,禁止载货汽车在槐安路主路(时光街至东二环)通行。
(三)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
1、全天禁止以上车型在市区二环路(含)以内道路、二环至三环之间主干道延伸(连接)线内道路以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仑大街、秦岭大街、天山大街、黄河大道、长江大道、珠江大道路段通行。
2、以上车型在三环路辅路通车后通行三环辅路,禁止进入主路行驶。
(四)营运人力三轮车以及未在国家机动车公告目录内的电动、燃油三轮车,电动、燃油四轮车
以上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属于拼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五)载客汽车
1、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7:30至8:30、17:30至19:00时段,外埠号牌和10座(含)以上冀A牌照的载客汽车禁止通行二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班线客运车、出租车、公交车、通勤班车、救护车,以及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抢险车、军用、警用载客汽车等车辆除外。
2、每日8:30至11:00、15:00至17:30,禁止10座(含)以上载客汽车通行中山路(西二环至东二环)、裕华路(东二环至苑东街)、中华大街(南二环至和平路)、平安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建设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维明街(槐安路至新华路)、青园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友谊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体育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
3、每日7:00至19:00,禁止10座(含)以上载客汽车在槐安路主路(时光街至东二环)通行。
(六)“黄标车”
“黄标车”24小时禁止在市区三环路(含)以内区域和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矿区城区内道路上通行。
(七)通行证办理
对用于民生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及急救、抢险的重型、中型货车(7:00至9:00、17:00至19:00除外),以及注册地或单位所在地或车主居住地在限行、禁行路段、确需通行市区道路的轻型、微型货车以及10座(含)以上载客汽车,机动车所有人为本市户口、企业或临时来石参会的外埠号牌公务用载客汽车,可以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办理专用《通行证》,并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在确认车辆违法行为已处理、年检正常、尾气排放合格(持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交强险在有效期内且重点车辆的相关信息已纳入辖区交警大队监管服务平台等情况下,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持相关手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个人居住地证明、临时参会通知等)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服务大厅(地址:中华南大街476号,电话:85858148)登记备案后,免费办理市区道路《通行证》,并随车携带。
三、特种车辆通行规定
(一)公交车
1、驾驶城市公交车进出公交停靠站点时,要提前进入右侧车道,按照顺序、单排依次进出;禁止双排停车或斜向、横向停车;不得在公交停靠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
2、在设有公交专用道的路段,驾驶城市公交车要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准占用其它社会车道;公交双层客车在中山路(体育大街至大经街)可以驶入同方向中间车道行驶。
裕华路(苑东街至东二环)、中山路(水产街至建华大街)、平安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建设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中华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的公交专用道(每日7:00至20:00),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通勤车、校车、外地旅游客车和10座(含)以上客车可借道行驶外,其它车辆在上述时段严禁驶入。
3、在设有“公交优先”车道的路段,其它社会车辆要注意避让城市公交车,确保其优先、安全通行。
4、在其它路段,驾驶城市公交车要靠道路右侧行驶,不准占用内侧机动车道通行或超越前方正常通行的车辆。
(二)出租车
驾驶出租车上下乘客过程中,要做到即上即下,不准停车候客。禁止出租汽车在公交站点停车候客、上下乘客;在市区驾驶出租车行驶过程中,要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从右侧上下乘客,严禁压速行驶、逆向揽客、随意掉头,并注意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三)通勤班车
机关、企事业单位通勤班车的通行路线及停靠站点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不准在道路上随意通行和乱设站点。
(四)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公路运输车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禁止通行二环路(含)以内道路;确需通行的,须按市公安局有关部门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2、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禁止进入二环路以内行驶;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到目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证》,并严格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五)长途客运车辆
驾驶长途客运车辆进入市区或开辟、调整长途汽车行驶路线、站点的,在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听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意见,并按指定路线进入指定的客运停车场(站),不准在市区道路上随意停车揽客。未经批准,任何长途客运单位不得在市区道路上乱设站点。
对外地来我市旅游观光的长途客运车辆,在道路上通行要确保安全;对发生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原则上只教育、不处罚。
(六)教练车、考试车管理
在市区道路上从事机动车驾驶技能的教学活动,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教练车,并须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同意,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进行;7:00至9:00,17:00至19:00禁止在道路上从事教学活动。根据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适时对训练、考试路段向社会公告。
(七)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
为最大限度地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和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享有特别通行权利。
对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应急联动单位和群众通过电话、短信、微博等形式提出求助的救急车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积极协助提供交通状况信息、信号灯调控、分流等措施,必要时,调动现场执勤民警疏导其他社会车辆避让;对情况特别紧急的,可派出警车开道引导急救车辆行驶。对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通行、不按规定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予以查处;特种车辆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应急车道,严禁使用警灯、警报器。
(八)纯电动9座以下载客汽车
我市注册、核发机动车号牌的纯电动9座以下载客汽车不受时段和区域限行措施限制。纯电动客车是指以可充电电池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载客汽车。
四、禁止机动车鸣喇叭、使用警报器的区域和路段
(一)在非紧急情况下,禁止机动车在二环路以内区域和二环路以外的居民小区、医院、学校、党政军机关驻地,以及其它设置禁鸣标志的路段鸣喇叭、使用警报器。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在21:00至次日7:00时段,只准使用标志灯具,禁止使用警报器;昼夜禁止在中山路(水产街至建华大街)、裕华路(苑东街至中华大街)、维明大街(裕华路至新华路)、自强路(中华大街至师范街)、青园街(谈南路至槐安路)、普圆街(槐安路至建胜路)、建胜路(平安大街至东三教街)使用警报器。
五、禁止机动车在道路上乱停乱放
未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和施划占道停车方位线。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经营性停车场(楼)。
在设有道路停车场(点)和施划有停车方位线的路段,机动车驾驶人要严格按照停车方位线和停车方向停车,做到停车入位、摆放整齐。
六、应急预警响应下的机动车通行规定
启动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其它预警响应时,按照市政府通告、通知要求,执行车辆管控措施。
七、其它通行规定
(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道路设计速度、道路性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限速的规定,适时在道路上安装限速标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挖掘道路或组织人员及车辆占用市区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
(三)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成因及责任无争议,车辆可以移动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对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下,由各方填写《现场记录书》,到各保险理赔服务点办理保险快速理赔手续;对交通事故责任有异议或财产损失超过5000元的,应当立即报警,由执勤民警或者事故处理民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约定到保险理赔服务点办理理赔手续。
八、本《通告》有效期自二O一六年一月一日始至二O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在此期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的变化,对通行规定适时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告。2011年3月公布的《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即行废止。
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范文三
为确保市区道路安全畅通,满足城市建设、维护、发展、生产和居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市区道路通行管理规定如下:
1.核定载质量0.6吨(不含)以上的货车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东二环以西、北二环以南、三丰路以北(包含以上道路)、西二环(不含)以东的市区道路及朝阳大街的三丰路至南二环路段。
2.九座(不含)以上客运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三丰路以北、长城大街以西、复兴路以南、乐凯大街以东(不含以上道路)以内的市区道路(旅游客车除外),校车、单位通勤车等确需通行的车辆,在交管部门办理通行证后可以通行。
3.人力三轮车、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早7:00至晚19:00禁止通行东二环以西、乐凯大街以东、三丰路以北、北二环以南(不含以上道路)的市区道路。
4.农用车、拖拉机、畜力车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东三环以西、西二环以东、南二环以北、北三环以南(不含以上道路)的市区道路。
5.运输危险品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东三环以西、西三环以东、南二环以北、北三环以南(不含以上道路)的市区道路。
6.黄标车(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东三环以西、南二环以北、西三环以东、北三环以南(不含以上道路)的市区道路。
7.市区单行道:
(1)铁塔胡同的东风路至五四路段,每天早8时至晚19时30分,禁止机动车辆由南向北通行。
(2)园南街的东风路至五四路段,每天早8时至晚19时30分,禁止机动车辆由北向南行驶。
(3)胜利北巷的东风路至五四路段,每天早8时至晚19时30分,禁止机动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胜利南巷的百花路至时代路段,每天早8时至晚19时30分,禁止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
12月13日起,番禺大道早晚高峰时段,限行5吨以上货车
近日,番禺区公安分局在区政府官网上发布关于番禺大道(华南快速路番禺大桥出口至沙湾大桥段)限制货车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到在早晚高峰时段,限行5吨以上货车。
早晚高峰,拟限行5吨以上货车
通告拟对番禺大道(华南快速路番禺大桥出口至沙湾大桥段)的货车通行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其具体内容为:
●每天7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核定载质量为5吨以上(含5吨)的货车、牵引质量为5吨以上(含5吨)的牵引车通行;
●每天7时至22时,禁止核定载质量为15吨以上(含15吨)的货车、牵引质量为15吨以上(含15吨)的牵引车通行;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通告称,限行将自2019年12月13日零时起施行,有效期3年。违反该通告的人,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日均高达30万车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显示,番禺大道是番禺区内主要的南北向交通要道,承担过境及境内转换的交通功能,日均车流量高达30万车次。
番禺大道以服务于客流出行为主,全天双向的交通构成中均以小型客车为主,全天双向小型客车平均占了88.67%;再者,沿线公交线路较多,频次较密;最后,货车所占的比例较大,所有货车合计占总体的10.67%。
限货原因:客货车混行严重
早晚高峰期间,番禺大道承担了大量的通勤交通需求。而客货混行状况对早晚高峰通勤交通影响尤为严重,货车通行效率低,客货混行,交通秩序较为混乱。
且道路条件有限,当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容易引起二次事故的发生,从而加剧了事故严重程度。
限货方案实施后,高峰时段番禺大道车流量减少,同时车型相对集中,道路上减少了行驶缓慢的特大型货车,道路平均行驶速度得到提升,周边居民的出行效率得到改善。
限货对沿线货车出行影响较小
“限货”措施在方便市民通勤通行的同时,也对沿线有货运需求的企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对番禺大道沿线的物流公司、商品城等企业进行货运需求调研,得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结果显示,目前番禺大道的企业货运配车以微、轻型货车为主,占了七成以上。在接发货物时段,接发货主要集中在6:00—12:00 和17:00—23:00这两个时段。
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出,番禺大道限货后,沿线货车出行需求可经以下道路到达各方向的目的地,所以会对沿线货车的出行影响较小:
●通过兴南大道、汉溪大道、兴业大道、金山大道等横向道路;
●通过与番禺大道平行的东新高速、绕城高速、新光快速路和南沙港快速路等纵向高快速路。
货车限行的基本理念是城市有限的道路资源约束条件下,优先满足城市客运车辆通行,货车利用客流较少的路段或客流较少的时段通行。
所以说,货车限行是缓解城市机动化发展造成的城市交通拥堵的重要策略。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广州外地蓝牌小货车限行规定?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广州市区限制货车通行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20〕6号
为缓解市区道路交通堵塞,优化交通组织,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我支队决定在我市部分区域和路段实施限制货车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所有货车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
(一)全天禁止行驶的路段:
官洲隧道、广州大学城内的中环东路和中环西路。
(二)每天7时至9时及17时至20时禁止行驶的区域:
市中心区[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茅岗路、护林路(茅岗路以东路段)]:
东面:大观路(华观路至奥体路段,不含)、奥体路、广园快速路(奥体路至石化路段,不含茅岗路至石化路段)、石化路(广园快速路至黄埔东路段,不含)、黄埔东路(港湾路至石化路段,不含)、中山大道(东环城市快速路至港湾路段)、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以西;
南面:珠江(丫髻沙大桥至洛溪大桥、至南沙港快速、至仑头隧道、至东圃大桥段,海珠区南面、生物岛和长洲岛北面)以北,新光快速路(全段);
西面:增槎路(石丰路至增埗桥路段,不含北环高速公路至广清高速公路段)、珠江(增埗桥至丫髻沙大桥)、增埗桥、珠江大桥东桥、珠江隧道、鹤洞大桥以东;
北面:石丰路(不含)、石沙公路(不含)、黄石西路(不含)、机场路(黄石路至鹤龙一路,不含)、鹤龙一路(不含)、尖彭路、同泰路、华南快速干线三期(永泰收费站至沙太收费站段)、沙太路(华南快速路三期沙太收费站到沙河立交桥)、北环高速公路(沙河立交桥至华南快速干线路段)、华南快速干线(北环高速公路至行云街路段)、行云街、华观路(大观路以西段)以南。
(三)每天7时至22时禁止行驶的区域:
流花地区:
东面:解放路(三元里大道路口至盘福路口)以西;
南面:盘福路(不含)、东风路(盘福立交至人民北路口,不含)以北;
西面:人民北路(东风路口至流花路口)、流花路(人民北路口至站前横路口)、站前横路、站前路(环市路口至站前横路口,不含)以东;
北面:环市路(解放路口至站前路口)以南。
(四)每天6时至9时及17时至20时禁止行驶的路段:黄埔大道(中山一立交至东环城市快速路段)。
(五)每天7时至20时禁止行驶的路段:洛溪大桥。
(六)每天6时至22时禁止行驶的路段:中山路(中山一立交至南岸路段)。
二、0.6吨以上(含0.6吨)至1.5吨以下(不含1.5吨)外市籍货车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
(一)每天7时至22时禁止行驶市中心区区域。
(二)本通告第一条规定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
三、1.5吨以上(含1.5吨)至5吨以下(不含5吨)货车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
(一)每天7时至22时禁止外市籍货车行驶市中心区区域。
(二)全天禁止行驶的路段:内环路及其放射线、洛溪大桥、东风路(中山一立交至南岸路口)、中山路(中山一立交至南岸路口)。
(三)每天6时至24时禁止行驶的路段:黄埔大道(中山一立交至东环城市快速路段)。
(四)本通告第一条规定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
四、5吨以上(含5吨)货车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
(一)每天7时至22时禁止本市籍货车行驶市中心区区域。
(二)每天7时至22时禁止外市籍货车行驶的区域:
市区[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沙太路(华南快速干线三期以北路段)南往北方向]:
东面:开创大道(广深高速公路至广园快速路段,不含)、广园快速路(开创大道至石化路段)、石化路(不含)、黄埔东路(石化路至港湾路段,不含)、中山大道东(港湾路至大观路段)、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东至东圃大桥段)以西;
南面:南环城市快速路(西环城市快速路至丫髻沙大桥段),珠江(丫髻沙大桥至洛溪大桥、至南沙港快速、至仑头隧道、至长洲岛、至东圃大桥段,海珠区南面、生物岛和长洲岛北面)以北;
西面:广清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龙山立交以南路段)、增槎路(不含北环高速公路至广清高速公路段)、北环高速公路(广清立交至沙贝立交路段)、西环城市快速路以东;
北面:北二环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火村立交至开创大道路段)以南。
(三)本通告第一条和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
五、本通告中出现的市中心区区域范围均指第一条第(二)项所定义的范围。
六、本通告中的路段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七、本通告中的货车是指货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其中有吨位数的货车是指核定载质量吨位数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准牵引总质量吨位数的牵引车。如5吨以上货车是指核定载质量为5吨以上(含5吨)的货车、核定载质量为5吨以上(含5吨)的专项作业车、准牵引总质量为5吨以上(含5吨)的牵引车。
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货车除遵守本通告外,还须遵守本市其他限制货车通行的规定。
九、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十、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零时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东风路、中山路货车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6号)、《关于流花地区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7号)、《关于黄埔大道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20〕1号)、《关于新光快速路部分路段限制货车通行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20〕2号)、《关于黄埔区大沙地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20〕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0年9月17日
西安绕城货车限行规定
规定限行时间是每日7:00至9:30、17:30至20:00,限行区域是西安绕城高速公路全段。
确有运输需求的涉及生产、生活必需的物资运输载货汽车,应当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通过“西安交警”微信服务号办理“载货汽车临时通行证”。
以下载货汽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1、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含外埠)的新能源载货汽车。
2、军警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以及应急车辆、高速公路养护专项作业车辆。
3、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绿色通行证》的“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禽畜,新鲜的肉、蛋、奶等),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
4、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的应急管理、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车辆。
以上内容参考:西安市公安局——关于绕城高速载货汽车早晚高峰限行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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