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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和限高的区别(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是一个吗)

小真2023-03-17电影资讯70

限高与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一、适用对象不同。“限高”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本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而“失信”的对象只能是被执行人。

二、适用条件不同。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者相比可见“失信”的条件更高。“限高”主要针对“客观不能”,“失信”主要针对“主观不愿”。被“限高”的不一定“失信”,但是“失信”的必须被“限高”。

三、惩戒期限不同。“限高”原则上截止到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失信”的期限应该截止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因其他原因被“失信”的时间一般为两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四、文书种类不同。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而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限制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有什么区别

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的区别主要包括:

1、失信被执行人是一份失信名单,是公示给社会公众的;

2、限制消费是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在消费上的实际的限制措施;并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一种情形。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是:法律依据不同间先后不同律后果不同。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消费行为。

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是法律依据不同、时间先后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限制高消费人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四条: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强制执行程序先于列入失信名单,被列入失信名单前提是执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且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列入失信名单的后果有两种,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程序终结;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等待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再执行。限制高消费是指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假如一个人成为失信执行人,那么有很大概率会被限制高消费行为,成为限制高消费人员。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消费行为。

限高和失信被执行人有什么区别

限高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是被执行人是否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一般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判决书中的条款;而限制高消费的,则可能是因为被执行人主观意愿上不愿意履行义务,也可能是因为其他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履行义务。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能力履行但不履行或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确认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书一般由人民法院的院长进行签发,决定书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基本信息,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和履行情况,纳入期限等。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送达当事人。被执行人只有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被纳入失信者名单的,不得进行高消费,不得乘坐飞机等高档交通工具,不得在宾馆、酒楼等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不得出国出境,只能按照规定进行最低生活标准消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